相关文件:视频解读《博爱县用工保障服务政策清单》
一、社会保险方面
(一)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各类企业(单位)继续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累计结存情况分别实行费率不下调、下调20%、50%的政策。此项政策实行“免申即享”。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
二、就业创业方面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给予最高额度300万元、最长期限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支持。
(三)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该企业为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给予最长期限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3至12个月就业见习的各类企业(单位),按见习人数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最长期限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五)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免费为脱贫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脱贫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并按规定微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免费为“两类人员”(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或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成功介绍就业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培训与技能评价方面
(六)企业职业培训补贴。(1)企业新招录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对组织新录用人员参加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开展的岗前集中培训24个学时以上的企业,按每人300元给予培训补贴。(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给予培训补贴。对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给予补贴。对列入新型学徒制培训计划的企业,先预支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完成培训任务的再给予剩余的培训补贴,未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培训补贴。(3)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对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开展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培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予200元一次性培训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七)培训评价机构职业技能评价(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对组织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免费开展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给予机构评价补贴。以考试考核、过程评价等方式评价取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以直接认定方式评价取证的,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评价补贴不得重复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