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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2-01-05   浏览: 人次

博政办〔2011〕  5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焦作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焦推法办[2011]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县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是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保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此次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清理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强制规定清理的范围是:2011年9月30日以前县、乡两级政府及其县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是围绕以下五类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设定了行政强制执行;二是扩大规定了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的规定;三是所作规定超出法律、法规授权,扩大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范围;四是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五是包含行政强制法所禁止的内容。
      (二)清理方法
      清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清理。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集中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主办的机关负责清理。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对照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清理结果和总结报告于2011年12月13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并于12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认真做好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
      (一)清理的范围和目的
      凡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委托、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组织都要开展清理工作。清理的目的:一是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应当实施的行政强制的范围、种类和项目,为正确实施提供明细清单;二是要明确实施行政强制的依据、主体和人员,确保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合法性。
      (二)清理方法
      按照分级组织、分级清理、分级公布的方法进行。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落实清理工作责任,组织清理人员在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的基础上,梳理出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条款,并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类,制作本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附件2)连同工作报告(附电子版)于12月8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审核合格后,县、乡两级法制机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将清理结果于12月31日前分级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对属于清理范围的事项,要做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要切实保障清理工作所需的场所、经费和条件,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五、联系方式
      博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8683321
      邮箱:bafzb@163.com

      附件:1、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
               2、××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1

需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单位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各部门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人口计生委、县审计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体育局、县统计局、县旅游局、县粮食局、县安全监管局、县人防办、县林业局、县盐业局、县畜牧局、县编办、县烟草局、县沁河局、县气象局、县农机局、县档案局、县保密局、县信访局、县房管中心、县城乡规划局、县国税局、县城管局、县人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公路局、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县交通路政管理所

附件2


  ××单位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一、行政强制措施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二)……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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