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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    时间:2011-09-14   浏览: 人次

 


博政文〔2009〕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焦政文〔2009〕10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焦政文〔2009〕10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焦作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焦作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焦作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焦作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审查、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行分级备案审查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除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对公民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
      (四)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条第(三)项规定的。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案情简介、处理经过、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况等;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从执法主体、事实认定、证据采集、执法程序、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阅行政处罚卷宗及相关资料,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六)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七)其他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
      对不属于政府法制机构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政府法制机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备案单位应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纠正或撤销,并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处理情况。
      备案单位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备案单位应告知政府法制机构中止备案审查;结案后,备案单位应将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判决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督促其限期报送。逾期未报送的,作为年度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扣分的依据。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乱施处罚、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做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以下简称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档案管理的要求,将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整理归档而形成的卷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卷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评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可以在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组织实施案卷评查,并将评查方案和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 案卷评查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实体与程序并重、评查结果与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评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取得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有实施该执法行为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职权的情形;
      (四)是否具有违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评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内容:
      (一)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陈述申辩权利、领导审批、依法决定、履行等步骤;
      (二)拟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否有物品清单以及物品清单是否规范;
      (三)调查取证是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形式;
      (四)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
      (五)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是否经过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
      (六)认定案件性质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是否违反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
      (八)是否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阶次制度;
      (九)依法应当送达的执法文书是否依法送达当事人;
      (十)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步骤,《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和载明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十一)结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查案卷规范化的内容:
      (一)是否一案一卷;
      (二)封面是否按规定内容填写;
      (三)卷宗目录填写是否规范;
      (四)卷内材料排列顺序是否正确;
      (五)卷内材料是否编有页码;
      (六)其他需要立卷归档的内容。
      第九条 案卷评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组成案卷评查小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评查。
      第十一条  案卷评查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实施评查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可评定为优秀、合格、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案卷评查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评单位按规定报送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卷目录;
      (二)评查小组在报送的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三)案卷评查实行集体评议制,重要问题应当集体讨论作出结论;
      (四)评查结束后,向被评单位反馈评查情况,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的意见;
      (五)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六)经批准,通报案卷评查情况及结果。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存在问题的单位,应认真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和结果报送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五条 被评单位应当如实上报案卷目录,提供卷宗材料。对拒不提供案卷,致使案卷评查工作无法进行的,扣除其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中的相应分值。
      第十六条 评查人员调取和评查案卷时,应当保证案卷的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应当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不得隐瞒或者篡改案卷内容。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处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情况;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使用和案卷归档、管理情况;
      (五)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情况;
      (六)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的分离情况;
      (七)行政执法责任和错案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组织检查可分系统或分区域确定被检查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对基层执法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和暗访相结合,查处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和评查行政处罚案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有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停止实施相关的行政处罚,并自行撤销已经作出的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
      (二)以内设机构名义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委托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的;
      (四)未经合法委托的;
      (五)受委托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将行政处罚权再行委托的;
      (六)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人员的;
      (七)其他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自行撤销、变更、补正或者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五)未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的;
      (六)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七)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s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执行罚缴分离制度,自行收缴罚款的;
      (二)未使用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
      (三)未按规定处理罚没财物的;
      (四)使用、损毁依法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六)其他违反罚缴分离制度的。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
      (二)使用未经年审或无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的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
      (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需要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在十五日内制作并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拒不执行政府法制机构监督检查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或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政府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行政处罚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投诉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或本系统行政处罚的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受理和处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坚持公正、高效、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处罚投诉;
      (二)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三)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和整改。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并公布电话号码和网址,受理投诉人的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
      投诉人投诉时,可以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投诉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未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故意拖延、推诿的;
      (三)行政处罚不合法、不适当的;
      (四)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范围的;
      (二)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对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
      (四)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已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投诉事项已向监督机关或信访部门反映并受理的。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行政处罚案卷和材料,询问办案人员,了解案情。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时,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s三条 政府法制机构自受理投诉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制作《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改正,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重大问题,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对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投诉部门收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并按期向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或者隐瞒、虚报情况和有关材料的;
      (二)阻挠或者变相阻挠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的;
      (三)不按《纠正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报送处理结果的。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二)干扰、阻挠、抵制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投诉的;
      (三)对投诉人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每半年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行政处罚投诉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对垂直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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