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 | 收养 | 生育 |
婚姻登记办理规程 |
收养登记办理规程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计划生育登记服务证办理 |
婚姻登记办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婚姻登记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婚姻登记事宜。
2.职责
(1)咨询:对该事项的相关政策进行解释。
(2)受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3)决定:对材料审核合格的,现场办理登记,并颁发证书;不合格的,下达《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告知书》,退回申请资料。
(4)送达:现场发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婚姻登记条例》;
4.2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5. 申请条件
达到法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6.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7. 申请材料目录
7.1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7.1.1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1.2 近期免冠彩色合影照片3张。
7.2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7.2.2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7.2.3 本人的结婚证;
7.2.4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一式三份);
7.2.5 2寸近期免冠彩色单人照片2张。
8. 工作流程
9.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10.收费标准
不收费
11. 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日
12. 联系电话
0391-8686009
13. 工作地点
滨河路南段银基迎宾馆1楼
14. 存档资料
婚姻登记档案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民政局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收养登记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博爱县收养登记工作事宜。
2 职责
2.1 窗口职责
2.1.1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1.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
2.1.3对审核合格的资料进行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2.2 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促进与老龄工作科职责
2.2.1询问鉴别当事人;
2.2.2复查资料。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5 工作流程
县权限内收养登记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收养人申请并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6.1.1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6.1.2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6.1.3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1.4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6.1.5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1.6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6.1.7 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6.1.8 不孕不育医学证明。
6.2 送养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6.2.1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6.2.2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6.2.3 孩子出生证明;
6.2.4 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家庭困难的证明。
6.3 其他需要说明的:
6.3.1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生父母)应同时到场。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收养登记办理存档资料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证明材料等资料 |
长期 |
行政事项服务科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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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办理依据 | 《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豫人口〔2013〕12号 |
办理条件 | 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但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妇女除外。 |
提交材料 |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中心》在线登记的除外); (2)本人身份证; (3)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4)本人1寸照片三张。 |
办理流程 | 育龄妇女办理程序: 个人《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照片、已婚需提供结婚证->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发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户籍地办理:所需材料齐备的,当场办理。 在现居住地办理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共服务便民平台》发出协查信息向户籍地进行核实,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应当自接到协查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反馈。 |
受理机构 | 申请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 |
表格下载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doc |
1.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3.联系电话
0391—868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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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登记 |
办理依据 |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豫人口〔2013〕12号 |
办理条件 |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三)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提交材料 |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中心》在线登记的除外); (2)夫妻双方身份证; (3)夫妻双方及独生子女户口簿; (4)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四张(丧偶、离婚或者跨省婚姻的提供本人2寸照片三张)。 |
办理流程 | 1、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填写:一是在河南人口网下载后填写;二是登录河南人口网,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中心》在线填写;三是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村(居、社区)领取后填写。 2、经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核实;报办理机构审批。 3、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中夫妻双方的结婚、生育情况进行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共服务便民平台》进行核实。男方户籍地在外省或《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网上公共服务便民平台》查不清的则通过其他协调沟通等手段进行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接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
受理机构 | 在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丧偶、离婚或者跨省婚姻的,可以在一方(女或男)户籍地的乡(镇、街道)办理。 |
表格下载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doc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事项名称 | 生育登记服务 |
事项类别 | 登记服务 |
办理依据 |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豫卫指导〔2015〕12号 |
办理条件 | 无子女的于生育第一个子女前,已有一个子女的于生育第二个子女前进行登记 |
提交材料 |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夫妻2寸合影照3张,代理登记的应提供委托书 |
办理流程 | 填写《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免费办理 |
办理时限 | 即时登记,即时发证 |
受理机构 |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乡)卫生计生办证大厅 |
表格下载 | 生育服务证登记表.doc 委托书.doc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