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 | 所有权登记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备案核准办事规程 | 廉租住房使用申请核准办理规程 |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核准办理规程 | 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核准办理规程 |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核准办理规程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备案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备案的的核准工作。
2 项目类别
其它职权。
3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向相对人发放审批结果。
4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5 工作流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备案办理工作流程见图1
6 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
6.1 单位(村街或居委会)证明文件;
6.2 家庭人口住房证明文件;
6.3 家庭收入证明文件;
6.4 现有住房的证明文件;
6.5 户口本、身份证明文件;
6.6 婚姻证明文件。
7 承诺期限
35个工作日。(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备案存档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申请人的原件或复印件 |
长期 |
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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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使用权核准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廉租住房使用权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对廉租住房申请承租人实际情况初审、复核、信息比对、公示后确定为特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和一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的名单等详细信息录入电脑,通过电脑摇号方式,使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使用权。
3 项目类别
其它职权。
4 法律依据
4.1 2007年11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62号令《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4.2 博爱县人民政府令第42号《博爱县城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4.3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09)52号《博爱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施意见》;
4.4 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焦政办(2009)99号《博爱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5工作流程
廉租住房使用权核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上报已确定为特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和一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名单等详细信息材料。
7 承诺时限
审核期限:35个工作日
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廉租住房使用权核准存档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各辖区上报已确定为特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和一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名单 |
永久 |
博爱县房管中心档案室 |
经电脑摇号后确定为具有廉租住房使用权的廉租住房资格家庭名单 |
永久 |
博爱县房管中心档案室 |
具有廉租住房使用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家庭电脑摇号后选择住房的信息 |
永久 |
博爱县房管中心档案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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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4.3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4.4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 工作流程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办理工作流程图见图1
6.1 申请房屋灭失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1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6.1.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1.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1.4 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6.1.5 现场勘验材料(原件);
6.1.6 其他必要材料。
6.2 申请放弃所有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2.1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6.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2.4 所有权人表示放弃所有权的书面声明(原件)。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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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4.3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4.4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 工作流程
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办理工作流程见图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6.1.1 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
6.1.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1.3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1.4 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
6.1.5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1.6 其他必要材料。
6.2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6.2.1 更正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6.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3 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原件);
6.2.4 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原件);
6.2.5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2.6 其他必要材料。
6.3 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更正登记的:
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薄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
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上述房屋存在其他权利的,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管理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费60元/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元/宗;多个房屋权利人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工本费;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房产管理中心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本标准规定了县城区内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城区内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核准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查;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3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4 法律依据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房地产管理法》;
4.3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
4.4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5 工作流程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办理工作流程图见图1
6 需要提供的材料
6.1 国有土地范围内:
6.2 私有房屋应提交:
6.2.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2.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2.4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2.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2.6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2.7 其他必要材料。
6.3 单位房屋应提交:
6.3.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3.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3.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3.4 建设项目立项计划(原件);
6.3.5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6.3.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3.7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3.8 其它必要材料。
6.4 集体土地范围内:
6.5 私有房屋应提交:
6.5.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5.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5.3 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原件);
6.5.4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5.5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6.5.6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5.7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5.8 其他必要材料。
6.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应提交:
6.6.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原件);
6.6.2 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6.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6.6.4 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
6.6.5 房屋所在乡、镇(办事处)同意建设的确认书(原件);
6.6.6 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
6.6.7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
6.6.8 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6.6.9 其他必要材料。
7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住房登记费60元/套;非住房登记费400元/宗;多个房屋权利人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费减半收取。
9存档资料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存档资料见表1
表1
存档资料名称 |
保存期限 |
保存地点 |
有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 |
长期 |
博爱县县房产管理中心 |
电子资料 |
长期 |
电子监察系统 |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