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办理 | 项目备案 |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规程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规程 | 税务设立登记(临时纳税人) |
税务设立登记(个体纳税人) |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办理规程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事宜。
2 职责
2.1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内资企业营业执照。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4.6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4.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5 工作流程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工作流程见图1
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6.1.1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1.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1.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1.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6.1.6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6.1.7 住所使用证明;
6.1.8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1.9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1.10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6.2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6.2.1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B;
6.2.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2.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2.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6.2.5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2.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6.2.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2.8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3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3.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C;
6.3.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3.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6.3.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6.3.5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3.6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3.7 住所使用证明;
6.3.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3.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3.10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4 分公司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4.1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D;
6.4.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4.3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4.4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4.5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4.6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4.7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6.4.8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5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5.1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E;
6.5.2 投资人身份证明;
6.5.3 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5.4 企业住所证明;
6.5.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6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6.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F;
6.6.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6.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6.6.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6.6.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6.6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6.6.7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6.8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6.6.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6.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6.6.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6.7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6.7.1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G;
6.7.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6.7.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6.7.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7.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7.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6.7.7 住所使用证明;
6.7.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H;
6.7.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6.7.10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7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存档资料见表1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办理的职责、项目类别、法律依据、工作流程、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与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事宜。
2 职责
2.1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
2.2 负责对行政相对人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3 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批,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项目类别
行政审批。
4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 工作流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书见规范性附录A;
6.2 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6.3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7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存档资料见表1
附录:附录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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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五)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九)《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十)《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十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4〕154号))
(十五)《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的2份;
(二)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提供:
1.居民身份认定书;
2.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采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同时向纳税人制发《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五、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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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属性:即办事项
一、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办理设立登记。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四)《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
(九)《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十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免填单”服务和扩大“即办业务”事项的通知》(豫国税发〔2012〕185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国地税联合办证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和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流程
(一)受理部门
办税服务厅
(二)承诺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采集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信息,同时向纳税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五、表证单书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的工作流程、行政相对人需提供的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依据的文件及存档资料。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申报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工作。
2 职责
负责本事项的政策咨询;负责对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照、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对合格的材料进行相关的审核,不合格的作退回件处理;负责出具审核上报文件。
3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4 法律依据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4.1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2005年第39号令)。
4.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06]774号)等文件。
5 工作流程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的工作流程见图1
6 需提供的材料
6.1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6.2 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6.3 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单位性质证明文件。
6.4 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6.5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6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6.6.1 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6.6.2 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6.6.3 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6.6.4 委托管理协议。
6.7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8 收费标准
不收费。
9 存档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初审存档资料见表1。
(或者按ESC键,或者点击黑色背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