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规定:当事人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超出本宗地界线占压其他土地的情况,暂按下列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一)被占压的其他土地已经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归本宗地使用人使用,应首先办理合宗批准手续,再申请不动产登记。(二)被占压的其他土地未经批准使用或者使用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首先补办土地手续和合宗批准手续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