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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投诉博爱县食药局执法人员不作为虚假回复
发信时间    2018-11-16 10:11:22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18年9月5号在店铺名为博爱县大中里村志杰食品电子商务中心店铺购买的真空密封袋装牛肉丸子无生产日期,保质期,吃完后拉肚子,腹泻,和店家反映店家不予理会,经查该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博爱县大中里村志杰食品电子商务中心,联系电话13290700949,希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并给予书面回复本人诉求退款并赔偿,博爱县食药局从我两个月之前投诉至今,没有给与任何受理通知,也没有给与任何形式的回复。经过多次沟通联系,截止目前,举报人仍未提供实物,博爱县没有联系过投诉人一次 虚假回复
处理意见      

该问题依据《河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及时向罗飞反馈调查处理结果。针对该举报事项,食品药品执法人员及时对该网店进行检查,该店依法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在现场发现无标签的牛肉丸子,通过查看销售记录,查证到一笔销售给胡娟娟的网络交易记录,但店主称其销售的均为合格有标签的牛肉丸子,并且提供了店内所售产品的照片。因此执法人员与投诉举报人联系请其提供购买的牛肉丸子实物。经过现场检查,该店在经营销售中未尽到进货查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该店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关于“博爱县大中里村志杰食品电子商务中心”的举报问题,投诉事项一致,均为“牛肉丸子食品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投诉人信息如下:

接到投诉时间

投诉人

联系电话

邮箱

2018年9月11日

罗飞

18255301593

273992634@qq.com

2018年11月8日

胡先生

17730096356

273992634@qq.com

2018年11月19日

鲁先生

17730096356

273992634@qq.com

经多次通过电话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建议投诉人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办理单位 食品药品监管局;
回复时间   2018-12-17 11: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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