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农业农村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30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博爱县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博农规〔2025〕3号 | 发布时间 | 2025年04月30日 |
时 效 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博爱县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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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乡村建设办公室、农业农村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局属有关股室:
现将《博爱县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博爱县农业农村局 博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
博爱县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实施方案
根据《焦作市农业农村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焦作市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焦农文〔2025〕34号)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联合开展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一系列整治措施,解决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下狠手整治”要求,针对违法使用禁限(停)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聚焦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协同监管为重点,以提高限量意识为根本,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力争用1年时间,常规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得到有效管控,违法使用禁限(停)用药物,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使用得到有效规范,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合格率明显提升。
二、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
“7条鱼”:黄鳝、牛蛙、泥鳅、大口黑鲈、鳊鱼、鲫鱼、乌鳢;
“3个果”:荔枝、芒果、香蕉;
“5棵菜”:豇豆、芹菜、韭菜、姜、葱。
三、整治时间
2025年4月—2026年3月。
四、整治任务
(一)落实种植养殖源头“一品一策”治理措施。农业农村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部、省《关于开展2025年重点问题农产品药物残留“一品一策”攻坚治理的通知》和《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重点问题品种药物残留攻坚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照部、省《重点问题品种药物残留“一品一策”攻坚治理指导手册》《重点问题品种药物残留“一品一策”攻坚治理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按照“一品一策”、产管并举、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种植养殖主体和产地收购商名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宣传教育、上市把关和执法办案,加快改造传统生产方式,实施“一品一策”精准治理。
(二)实施产地准出市场准入联合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要优先落实联合监管措施,聚焦重点药物、重点时间节点(详见附件2)等强化工作联动,确保从产地准出到市场准入监管的无缝衔接。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河南省试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分类监管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参照《重点问题品种“一品一策”生产技术规范》,以及抽检合格率,科学划分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要按规定批批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质量安全高风险等级生产方式的,产品采收出塘前要批批速测把关,合格方能上市销售。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建立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分类准入制度,对入市无法提供采用质量安全低风险等级生产方式证明的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从严把关、批批速测,合格后方可入市销售。在开展批批速测时,要聚焦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易检出药物,选择有效方法针对性开展速测。
(三)加强收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对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收贮环节加强协同监管,共同建立收购商、贮存主体名录,加大对收购点、贮存场所等日常巡查和监测力度,压实收购、贮存主体责任。在收购点张贴易检出药物清单,公示质量安全风险等级信息,对采用质量安全高风险等级生产方式的,收购商要收取速测报告,严把质量安全关。督促收购商依法收取、保存生产者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在收购、贮存环节,要加强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使用监管,依法查处滥用行为。
(四)加大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销售的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要实施重点监管,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比例,对抽检不合格的,要从严处罚。按照《河南省食品销售领域主体责任“四化”建设工作方案》(豫市监办〔2023〕49号)要求,指导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落实主体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将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易检出药物清单张贴到批发市场公告栏、检测室、管理办公室等场所。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对15个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率先实施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或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等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对15个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的上述信息进行重点核实核查。
(五)加强网络销售监管力度。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通过线上销售的,要线上线下同质同标监管。生产者、收购者直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销售的,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其按规定开具、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对采用质量安全高风险等级生产方式的要批批速测。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网络交易平台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农兽药残留等项目进行抽样检测或速测把关;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下架。
(六)加强执法联动。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违法使用禁限(停)用药物,常规药物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可溯源至生产源头的,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做好溯源处置。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聚焦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重点主体、重要场所、收贮环节等,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性质严重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是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和强化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药物残留攻坚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曝光一批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治理工作。
(二)建立协作机制。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建立稳定的工作协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技术支撑联合、风险舆情信息共享共处,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强化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联动。
(三)务求工作实效。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加大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力度。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切实抓出实效。
(四)及时报送信息。请农业农村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股室于2026年3月10日前报送成果清单(附件3),典型案例(附件4)可随时报送,重大案件及时上报。
联系方式: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股
联系人:刘琳琳 电话:0391-8683644
县市场监管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
联系人:刘国峰 电话:0391-8611315
附件:1.博爱县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
2.15个问题食用农产品治理重点
3.专项整治成果清单
4.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1
博爱县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专班
组 长:周小鸽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娄紫娟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庆杰 县农业农村局副科级干部
成文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家才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成 员:李 智 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股负责人
闫重波 县农业农村局种植业股负责人
韩宏坤 县农业农村局农技中心负责人
赵 芳 县农业农村局畜牧股负责人
王 勇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郭 磊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刘国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人
皇甫林峰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股负责人
刘 波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与抽检股负责人
职 责:负责部署重点问题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技术支撑联合、风险舆情信息共享共处工作机制,加强技术培训指导,定期开展情况调度和通报,协调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附件2
15个问题食用农产品治理重点
重点品种 | 重点药物 | 上市重点时间节点 | |
禁限(停)用药物 | 常规农(兽)药 | ||
黄鳝 | 氧氟沙星、孔雀石绿、氯霉素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磺胺类药物 | 10月份至次年2月份。 |
牛蛙 | 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药物、甲硝唑 | 广东、广西5-7月份;江西、湖南、湖北、浙江、四川、安徽7月份、11月份。 |
泥鳅 | 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大鳞副泥鳅:5-6月份、8-12月份;真泥鳅(俗称青鳅):春节前后。 |
大口黑鲈 | 氧氟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孔雀石绿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药物、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 4-7月份、11-12月份。 |
鳊鱼 | 孔雀石绿、氯霉素、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药物 | 江苏全年;其他省份4-7月份、10-12月份。 |
鲫鱼 | 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氧氟沙星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 | 5月份、11月份。 |
乌鳢 | 氧氟沙星、孔雀石绿、呋喃唑酮代谢物 | 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磺胺类药物、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 7-9月份、12月份。 |
荔枝 | 氧乐果、克百威 | 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苯醚甲环唑、溴氰菊酯、除虫脲 | 海南3-6月份;广东、广西5-7月份;云南4-9月份;福建6-8月份;四川、贵州7-8月份。 |
芒果 | 氧乐果、克百威、乙酰甲胺磷 | 吡唑醚菌酯、噻嗪酮、戊唑醇 | 海南3-4月份;广东、广西、福建6-7月份;贵州7—9月份;四川、云南8-11月份。 |
香蕉 | 氧乐果、氟虫腈 | 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苯醚甲环唑、联苯菊酯、腈苯唑 | 海南南部3-6月份;贵州4—7月份;海南北部6-8月份;广东、福建7-10月份;广西8-12月份;四川12月份至次年2月份;云南12月份至次年4月份。 |
豇豆 | 克百威、乙酰甲胺磷、毒死蜱、氟虫腈、氧乐果、三唑磷、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灭多威 | 灭蝇胺、倍硫磷、噻虫嗪、啶虫脒、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阿维菌素、杀螟硫磷、氯虫苯甲酰胺 | 海南11月份至次年5月份;广东、广西、云南南部地区3-6月份、10-12月份;福建4-7月份、9-11月份;山东设施栽培3-5月份,露地栽培6-9月份;河南5—9月份。 |
芹菜 | 毒死蜱、氧乐果、甲拌磷、克百威、甲基异柳磷、三唑磷、氟虫腈 | 阿维菌素、辛硫磷、氯氟氰菊酯、百菌清、甲萘威、噻虫嗪、苯醚甲环唑、啶虫脒 | 秋冬茬、冬春茬10月份至次年5月份;部分冷凉地夏秋茬6-9月份。 |
韭菜 | 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 | 高效氯氰菊酯、吡虫啉、氟啶脲等。 | 露地栽培头茬3月上中旬,后续茬次每25~30天收割一次,持续至10月份;设施栽培周年供应。 |
姜 | 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 | 茚虫威、甲基硫菌灵、阿维菌素等。 | 春播9~11月;秋播6~8月上市。 |
葱 | 克百威、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毒死蜱、三唑磷。 | 戊唑醇、噻虫嗪、丙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等。 | 香葱:春播5~6月;秋播10~11月上市。 大葱:10月~11月集中上市,冬储大葱可供应至次年春季。 |
附件3
专项整治成果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项 目 | 合
计
数
量 | 水产品类 | 水果类 | 蔬菜类 | 备注 | ||||||||||||||
黄
鳝 | 牛
蛙 | 泥
鳅 | 大 口 黑 鲈 | 鳊
鱼 | 鲫
鱼 | 乌
鳢 | 荔
枝 | 芒
果 | 香
蕉 | 豇
豆 | 芹
菜 | 韭
菜 | 姜 | 葱 | 品类可与前三类重合; | |||||
1 | 监督抽查抽检 | 线下销售 | 样品数(批次) |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填写 | ||||||||||||||||
2 | 合格率(%) | |||||||||||||||||||
3 | 线上销售 | 样品数(批次) | ||||||||||||||||||
4 | 合格率(%) | |||||||||||||||||||
5 | 案件查办 | 常规药物残留 超标类 | 案件数(个) | |||||||||||||||||
6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7 | 处罚金额(万元) | |||||||||||||||||||
8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 移送公安案件数(个) | |||||||||||||||||||
10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11 | 惩治违法人员(万元) | |||||||||||||||||||
12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13 | 案件查办 | 使用禁(限) 用药物类 | 案件数(个) |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填写 | ||||||||||||||||
14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15 | 处罚金额(万元) | |||||||||||||||||||
16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17 | 移送公安案件数(个) | |||||||||||||||||||
18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19 | 惩治违法人员(万元) | |||||||||||||||||||
20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 案件查办 | 违法添加、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 移送公安案件数(个) | 农业农村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填写 | ||||||||||||||||
22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23 | 惩治违法人员(万元) | |||||||||||||||||||
24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25 | 案件数(个) | |||||||||||||||||||
26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27 | 处罚金额(万元) | |||||||||||||||||||
28 | 其中涉线上销售主体 | |||||||||||||||||||
29 | 合计数 |
附件4
典型案例模板
______(地区) ______ (主体) ______ (案由)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二、处罚依据
……
三、查办结果
……
(10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