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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教育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5月20日
标  题 博爱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修订《博爱县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博教体发规〔2025〕3号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02日
时 效 性 有效

博爱县教育体育局关于修订《博爱县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制度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6-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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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中心校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餐费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251号)规定以及上级督导检查相关要求,再次对《博爱县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博爱县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2025520


博爱县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制度(试行)

 

1.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应当坚持专账核算的原则

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堂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食堂财务管理制度,自主经营的中小学校食堂需独立开展会计核算。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做好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工作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基于目前一体化系统记账要求,各校可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单独核算,真实反映餐费收支状况。

2.中小学校应当坚持食堂财务信息公开的原则

一是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包餐制供餐的学校,每学期要在学校食堂醒目位置公开伙食费收费标准。采取选餐制供餐的学校,要在餐厅售饭窗口醒目位置公开价格信息。二是公开食材采购信息。中小学校应在食堂醒目位置公开公示大宗食材采购品种、数量、价格及金额,及时公示大宗食材统一采购流程、中标单位等信息。三是公开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信息。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制度应悬挂在食堂以及食堂财务管理部门办公室醒目位置,并公开公示上学期(或上月)食堂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四是公开招标信息。中小学校应在学校醒目位置公开公示通过招标方式遴选的校外配餐单位、食堂承包商、大宗食材供货企业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信息。

3.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非营利性的原则

中小学校饭菜价格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学校应将餐费进行及时核算,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用于改善学生伙食(毕业班学生结余的餐费必须退费,不可以结转至下学期)。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4.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应当坚持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学校应严格落实财政部门要求,坚持学生餐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不得坐收坐支。学校收取餐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转入个人账户,不得公款私存。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委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费支取时,公办学校需经财政部门核准、审批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形成指标,供学校使用。

学校支付食材款不能通过付给采购员个人银行卡,再由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等方式转付给供应商。支付采购款时,需取得合格发票,严格按发票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支付。

5.中小学校餐厅应当坚持同菜同价的原则

在食堂就餐的教师职工、校长或家委会陪餐人员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6.中小学校餐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自主经营食堂学校餐费仅用于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人工等各项直接成本支出以及低值易耗品支出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地方财政保障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低值易耗品包括洗洁精、扫帚、拖把、抹布等单位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在日常经营中容易损耗的物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学校和幼儿园可参考执行,2025225日《博爱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博爱县中小学校餐费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请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财〔20251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