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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司法局    时间:2023-07-0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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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政〔2023〕 1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问题,经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我县县直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县直部门各类证明9项,取消7项,增设1项。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四、对因群众在博爱以外区域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五、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六、《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博政〔2017〕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博爱县县直部门保留的证明清单.docx

附件2:博爱县县直部门取消的证明清单.docx

附件3:博爱县县直部门增设的证明清单.docx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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