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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县直部门证明事项清理结果的政策解读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司法局    时间:2023-07-0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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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安排,县司法局会同政府各部门对全县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核对。

一、概念定义

证明事项清单中的“证明”是指县政府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清理原则

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

三、清理过程

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9个部门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在《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直部门取消和保留证明清单的通知》(博政〔2017〕31号)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基础上,对本部门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要求企业和群众出具的证明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和确认,提出拟取消或拟保留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根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拟申请增设1项证明事项。后经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逐一审核,形成定稿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研究,决定保留政府部门各类证明9项,其中县教育体育局1项,县公安局2项,县民政局2项,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项,县市场监管局1项;取消7项,其中县教育体育局1项,县司法局1项,县住房城乡建设局1项,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2项,县政府侨务办公室2项;增设1项为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凡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

二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需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办事机构通过数据共享、信息比对、行政部门间内部征询意见等方式自行查证、查询,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接受征询的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在收到征询请求的当日予以回复。

三是对因群众在博爱以外区域办事而需我县出具证明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方便群众、酌情合理、实事求是、做好服务”的原则,继续开具相关证明,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是因法律法规调整而需增设或调整证明事项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送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要求基层单位和其他部门,增设或调整开具涉及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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