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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时间:2021-12-13   浏览: 人次

现就《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决定》的必要性

我县自2016年开始,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2019、2020年因党政机构改革,此项工作暂未开展。

目前,我县党政机构改革已经完成,部门职能也划转到位。为持续推进这项工作,县“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21﹞11号)精神,结合党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情况,对县直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具体调整意见。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0月,县“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始《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起草工作,此次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范围为:县直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或履行行政职权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起草过程中严格把握条件,坚持能减则减:1.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一律取消;2.对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原则上取消或调整;3.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原则上取消或调整;4.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与部门协商予以取消或调整。坚持新增从严:1.没有明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予新增;2.2016年以来已经取消和调整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再次增加;3.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三、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21﹞11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党政机构改革职能划转等情况,县政府决定取消19项、调整5项、保留39项(含新增16项)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焦政﹝2021﹞11号)文件

《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博政〔2018〕10号)文件

 

相关文件: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直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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