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1、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的定义、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等。
2、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3、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办理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承办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答复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异议。
5、办法提出发改、财政、商务、住房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利、生态环境、科工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互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6、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监督部门的行为规范。
7、办法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
相关文件: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