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不同地类必须按照地类类型进行生产、经营、建设,不得私自用作其他用途,如需变更用途,需上报镇规划办,待取得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变更之后用途的使用;
第二条 不得在环保管控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等敏感建筑;
第三条 建设用地不得私自使用,必须经过测绘并报镇规划办,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方可施工生产;
第四条 一般耕地只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相关活动,提前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林地进行农业生产、加工等活动,必须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同时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生产;
第六条 林地、一般耕地等地块进行非农建设,必须取得农转用手续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基本农田严格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管控,只允许从事粮食种植;
第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