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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磨头镇规范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博爱县政府管理员   来源:博爱县磨头镇    时间:2023-12-15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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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政〔2023〕137号


各村、机关各部门、镇直各单位:


现将《磨头镇规范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磨头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磨头镇规范用地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不同地类必须按照地类类型进行生产、经营、建设,不得私自用作其他用途,如需变更用途,需上报镇规划办,待取得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变更之后用途的使用;

第二条 不得在环保管控区域(卫生防护距离内)建设医院、学校、居民点等敏感建筑;

第三条 建设用地不得私自使用,必须经过测绘并报镇规划办,取得建设用地供地手续方可施工生产;

第四条 一般耕地只允许进行农业生产相关活动,提前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林地进行农业生产、加工等活动,必须取得林地使用手续,同时办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生产;

第六条 林地、一般耕地等地块进行非农建设,必须取得农转用手续方可进行建设;

第七条 基本农田严格进行“非农化”“非粮化”管控,只允许从事粮食种植;

第八条 如有违反上述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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