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政办〔2021〕 2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促进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托管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校外托管机构的行为规范
(一)本意见所指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博爱县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看管和接送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二)校外托管机构不属于学校序列,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校外托管机构不得接受学生住宿过夜,不得从事与托管无关的业务。
(三)校外托管机构要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委托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办法;要规范收费行为,并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要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向托管学生所在的学校进行备案登记,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加强行业自律,努力提升托管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的满意度。
二、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管理体制。各乡镇(街道)承担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包括民政、公安、市场监管、教育体育、卫生健康、住房保障中心、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联席会议的召集人,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各乡镇(街道)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确保校外托管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学生安全。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督促中小学校引导学生到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参加托管,并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禁止在职教师及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其中兼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引导校外托管机构不开展有偿教育培训和教育辅导等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商事登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已取得相关许可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校外托管机构。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校外托管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治安管理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指导和培训,配合做好依法查处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及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监督检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属地及相关部门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为其提供技术与支持。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协调有资质的机构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房屋安全情况进行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无证或存在重大隐患的午托机构采取停止电力服务措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各项监管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落实举办者责任。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作为托管学生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登记法人资格,承担托管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责任,加强从业人员日常教育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三、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选址设置。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不得与生产、经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建筑面积应满足托管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托管人数,确保不拥挤、易疏散,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举办托管机构或提供托管服务。
(二)加强安全防范。校外托管机构必须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要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强化安全防范,配备安全监控设施,做到高清视频监控全覆盖。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卫性器材,预防和避免发生暴力、坠落、踩踏、触电等事故,确保托管学生的人身安全。托管场所或托管学生出现突发紧急情况时,要第一时间保护和救助学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三)加强日常管理。校外托管机构的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内部装修、消防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要达到有关标准要求。要制定和完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日常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和疏散演练,提高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进行食品成品留样。
(四)加强传染病防控。校外托管机构要定期对托管场所和物品进行清洁及消毒,保持场所及物品干净、卫生。在传染病高发季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四、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将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乡镇(街道)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强化对校外托机构的日常监管。
(二)完善制度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健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联动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区托管机构动态情况。要建立黑白名单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合法校外托管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及时更新。校外托管机构违反食品安全、房屋安全、消防管理和疫情防控等规定的,要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三)严格责任追究。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因责任落实不力、监管不到位、处置不当造成校外托管机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重视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积极引导学生家长(监护人)选择合法的校外托管机构,鼓励社会公众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投诉、举报,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2021年7月17日
附 件
博爱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申吉利 县政府办副主任
副召集人:刘世涛 县教育体育局局长
成 员:丁松山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 辉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有臣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刘小中 县教育体育局副主任科员
宋元志 县卫生健康委三级主任科员
王中堂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刘文礼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贺五洲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乔根有 清化镇街道副主任
常富云 鸿昌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组织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集一次,研究解决有关问题。遇有重大事项或紧急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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