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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09日
标  题 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博政规〔2026〕1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13日
时 效 性 有效

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6-03-13 来源: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工作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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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月山镇、柏山镇、许良镇、磨头镇人民政府,鸿昌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39日        


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依规做好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确保按时完成征迁安置任务,顺利推进工程建设,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0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焦作段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焦政办〔2025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

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以下简称焦平铁路)博爱段线路长约15.176公里,征迁涉及柏山镇杨洞村、鸿昌街道办事处下期城村、西庄村、月山镇后乔村、花园村、上庄村、小辛庄村、皂角树村、西杨庄村、石桥村、乔村、后庄西村、前庄西村、九府庄村、许良镇大新庄村、狄林村、许湾村、磨头镇北十字村等18个村,红线占地约452.57亩,拆迁面积约159154.9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与拆迁面积以实际发生为准)。

二、工作原则

焦平铁路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迁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沿线乡镇(街道)作为征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征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坚持依法征迁、公开透明原则。在土地征收和征迁补偿安置的各个环节,依法履行程序,确保公开透明。

(四)坚持标准统一、公平公正原则。焦平铁路博爱段工程征迁、环保征迁等征迁工作,应坚持清点调查、补偿安置标准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三、补偿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

1.土地补偿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含宅基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79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规定标准执行,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附着物,根据物价部门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

(二)国有土地征收

1.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由评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或供地批文,结合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拆迁房屋等情况对土地及相应附着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国有农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土地补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规定标准执行,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附着物,根据物价部门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的征收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

(四)集体土地上居民住房的征收补偿与安置

集体土地上居民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政府统筹、据实结算、自主选择的原则进行。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不能重复享受安置政策。

1.货币补偿安置

货币补偿安置以乡镇(街道)为实施单位,对居民住房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1)房屋补偿:对房屋和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附着物据实进行清点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2)安置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一、二层(不含院内加建房屋)建筑面积之和对被征收人进行奖励。砖混和框架结构奖励标准为700/m²,砖木结构奖励标准为600/m²,土木结构奖励标准为500/m²。超过签约时限的,奖励标准每天下调50/m²,直至全部归零。底层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面积80%(含80%)以上的,以及一、二层建筑面积相应超出宅基地面积80%(含80%)部分不享受该奖励。

3)搬迁费:给予被征收人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核定,标准为6/m²一次性发放。

4)临时安置费: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一、二层(不含院内加建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核定,标准为每月4/m²

5)政策性奖励:被征收人在征迁工作第一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核定奖励,标准为50/m²;第二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核定奖励,标准为25/m²;第三阶段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核定奖励,标准为10/m²。政策性奖励自签订征迁补偿协议起10日内腾空房屋且验收合格后拨付。签约起止时间、签约地点、搬迁时限及相关要求,由县政府根据征迁工作安排统一确定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道)及相关行政村范围内公告。

6)宅基地补偿费包含于房屋补偿和奖励之中,不再另行补偿。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安置采取发放房票的方式实施。被征收人签订征迁协议后,凭取得的房票在政府建立的房源超市中自主选择购买住房,完成产权调换安置。

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由博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报县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后公布实施。

3.惠民措施

1)签约选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按照签订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

2)户口安置。根据征迁居民意愿,可以将户口迁入新住地,并领取新户口本,办理户口免收一切费用。申请办理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3)城镇低保。户口安置结束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群众,由民政部门办理城镇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4)就业服务。免费提供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拓宽就业范围,符合企业用工条件的居民,优先推荐就业。

5)大病救助。符合条件的享受医保部门的大病救助政策。

6)学生就学。有适龄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的,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给予照顾。

(五)企业及重大征迁

1.征迁补偿标准

企业征迁补偿原则上采用协商-评估-协商的方式进行,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企业用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67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相应产权人。

2)企业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的,按征迁程序由评估机构对其土地进行评估,经协商后签订协议,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相应产权人。

3)企业的厂房、设备等附着物,原则上参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对设备复杂,资产量大,问题较多的重大征迁对象由各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后协商确定。

4)拆除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物价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评估认定。

2.拆迁与安置

企业的征迁实施单位为沿线乡镇(街道),签订征迁协议后,征迁对象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整体征迁对象确需异地重建的,按照拆建分离原则,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建设。征迁实施单位及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全程服务。

四、实施程序

焦平铁路博爱段征迁,征收人为博爱县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征迁工作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乡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模式:即征迁补偿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协调,由项目单位、被征迁主体、各职能部门、第三方机构、相关乡镇(街道)等多方参与,共同对征迁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清点调查、审核认定,县政府依据补偿标准将各项补偿和奖励款项分批拨付给乡镇(街道),沿线乡镇(街道)作为征迁实施单位,与被征迁人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进行安置。

(一)选取技术服务单位

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焦作段征迁安置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焦政办〔202517号)文件精神,附着物清点调查技术服务单位由乡镇(街道)从焦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征集的技术服务单位中选取;征迁评估技术服务单位经乡镇(街道)和被征迁人协商一致后,由被征迁人从焦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征集的技术服务单位中选取;正式用地报批组卷技术服务单位由自然资源局从焦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公开征集的技术服务单位中选取。

(二)附着物清点调查

由县政府发布征迁公告,并组织实施附着物清点调查。技术单位负责丈量、测绘、登记、照相、制图、划价或评估;沿线乡镇(街道)及行政村,负责清点现场协调工作,引导群众、企业和相关产权人确认权属、核对数据、签字确认等;县焦平专班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负责政策解读、协助清点、现场监督。

清点调查表要逐户统一编写序号,被征迁人对图、表、照片三者确认无误后现场在原始清册上签字确认;技术服务单位现场调查及评估人员、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现场协调人员、县焦平专班办公室、自然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现场监督人员需在原始清册上签字确认;焦平铁路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审价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五方全程参与监督并在原始清册上签字确认。

(三)补偿资金申请

乡镇(街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迁协议后,向县焦平专班办公室正式行文申请拨付征迁补偿费,并附各类协议、清点调查表、清点划价报告、评估报告或审价报告、补偿合同、票据、权籍调查材料等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扫描件。乡镇(街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

(四)资金审批拨付

征迁安置补偿资金审批拨付按照市、县焦平专班办公室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五)拆迁交地

沿线乡镇(街道)负责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迁人,按时完成征迁安置补偿、附着物拆除清理工作,及时将土地移交建设单位。

五、其它事项说明

(一)居民住房应安置面积的认定

依据《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居民住房应安置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一、二层(不含院内加建房屋)建筑面积且层高大于等于2.2 米的面积之和。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房屋或层高小于2.2 米的,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

(二)无审批手续居民住房的补偿

202311日以来,在焦平铁路项目勘察设计期间,未取得审批手续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未实际居住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票金额不计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政策性奖励,产权调换面积按1:0.8计算。

(三)不予补偿情形

对违法占地、违规建设的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

(四)临时用地及道路损毁补偿

焦平铁路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道路由县政府协调解决。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按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 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土地使用费由施工单位与产权人协商确定;合法装载且符合环保要求的施工车辆在普通干线公路行驶时,和其他社会车辆享有同等通行权;需要借用现有乡村道路的,由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损坏的道路应按原标准修复或给予补偿。

(五)建筑物拆除、地表清理及交接管护

征迁范围内现存的建(构)筑物及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沿线乡镇(街道)负责拆除、清理及时交付。焦平铁路施工单位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工程用地管护,因管护不当造成的新增垃圾由施工单位自行处理。

(六)文物处置

征迁补偿附着物及施工期间涉及文物的,沿线乡镇(街道)和施工单位应及时与文物主管部门联系,不得私自处置。

本方案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个案,由县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工作专班召集相关部门、乡镇(街道)、被征迁人代表等,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处理决定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本方案确立的公平补偿原则。

 附件:《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居民住房征收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居民

房征收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城乡更新步伐,拓宽居民住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0号)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博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以下简称博爱焦平铁路项目所涉及的居民住房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房票安置工作,负责制订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建立房源超市,组织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印制房票,公示房源信息,指导协调房票资金结算兑付工作;征收实施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票的核发结算与兑付、政策宣传引导和房票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教体、公安、民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落实各自职责,保障房票工作依法顺利推进。

 

第二章  房票与房票安置

第四条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征收实施单位核发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及配套储藏室、车库等)的结算凭证。

第五条 房票安置是指将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在房源超市中自行选定商品房(含住宅与非住宅及配套储藏室、车库等)的一种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第六条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权益货币量化、其他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政策性奖励项之和

(一)产权调换权益货币量化: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一、二层(不含院内加建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房屋结构比例确定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砖混和框架结构1:1,砖木结构1:0.9,土木结构1:0.7计算方式为安置房产权调换面积×安置房权益价格(2600/202311日在焦平铁路项目勘察设计以来,未取得审批手续在自有宅基地上建设未实际居住的房屋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按照《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执行。

(二)其他补偿:其他房屋、室内装修、院内院外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附着物,依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规〔202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附着物,根据物价部门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补偿。

(三)搬迁费: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总面积核定,标准为6/

(四)临时安置费: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一、二层(不含院内加建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核定,标准为每月4/㎡。

(五)政策性奖励以前述四项之和5%的标准作为政策性奖励。

第七条 房票持有使用期限自县住建局开具房票之日算起,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八条 房票由县住建局统一印制、开具,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情况向县住建局申领房票票不得抵押、质押或套现。

 

第三章  房源超市的建立、价格与更新

第九条 县住建局公开向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征集房源作为房票安置房源建立房源超市房源超市的房源应为博爱城区内未出售的新建商品现房和已取得预售许可未出售的在建商品房

房源超市实行动态管理,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前述房源超市条件且在房票最终使用截止日前能够完成首次登记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提出申请,经县住建局同意批准后,可动态进入房源超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安置房具备交房条件也可纳入房源超

第十条 房源超市内的房源价格采用议价法确定,县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焦平专班办公室各1工作人员和3名人大代表、3名政协委员组成房源房价议价根据同小区、同楼栋、同楼层、同户型网签备案均价或参考同地段类似商品房网签备案均价议定房源房屋价格,并邀请纪检监察和新闻媒体监督。

第十一条 房源超市信息应予公示并定期更新,县住建局及时归集房源,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征收现场公告栏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房源超市中商品房的楼盘位置、套数、面积、价格、户型图、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

第十二条 对纳入房源超市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售楼现场公示相关信息供房票持有人选择。

 

第四章  奖励和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前20日内(含20日)将腾空房屋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的,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现金奖励;30日内30达到前述要求的,给予被征收人5000元现金奖励;超出30不予奖励。该奖励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自房屋移交手续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和选择其他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同等享有教体、公安、民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博爱段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惠民政策

 

第五章  房票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第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为房票核发人,负责博爱焦平铁路项目房票核发的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房票核发与使用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票安置的,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腾空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取得腾空房屋移交证明持身份证向征收实施单位领取房票

(二)同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票的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房票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截止日期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并由县住建局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加盖公章

(三)房票原则上仅限于被征收人本人使用。在特殊情况下确需整体或部分转让的,转让双方应向原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转让。转让的房票由转让方所属征收实施单位向县住建局重新申领房票票面上注明总金额、已使用金额、议定转让金额、剩余金额新房票使用期限与原房票保持一致。转让后,房票记载的购房结算权利由受让人享有,但原《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因转让引发的纠纷,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房票丢失或损毁的,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向征收实施单位和县住建局报备,县住建局及时将房票票号告知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终止该房票使用。丢失或损毁的房票由被征收人自行登报声明作废。也可选择在县住建局指定的官方网站或媒体平台发布遗失声明。自声明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携带登报声明作废原件和领取房票相关资料,到征收实施单位申请补领房票,再由征收实施单位向县住建局重新申领房票。新房票信息与原房票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在房源超市中自主选择商品房。

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房票票面金额低于商品房房款的,房票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商品房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解决

商品房房款达到房票票面金额85%以上时,房票持有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在房票上对购房人、商品房坐落不动产登记地址、实际使用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剩余金额被征收人收款账户等信息进行签注,并分别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 房票结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签注后的房票,向县住建局提出拨款申请,县住建局汇总后向征收实施单位下发资金拨付函

(二)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资金拨付函,核对准确无误后将申请金额拨付到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

(三)房票资金结算: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现房时,征收实施单位自资金拨付函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首付款(总房款的80%)拨付至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房票金额足够的由房票金额支付,房票金额不足的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解决;剩余房款(总房款的20%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支付,房票金额足够的由房票金额支付,房票金额不足的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解决

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期房时,征收实施单位自资金拨付函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首付款(总房款的60%)拨付至房票上注明的收款账户,房票金额足够的由房票金额支付,房票金额不足的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解决;剩余房款(总房款的40%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完成之日起30日内支付,房票金额足够的由房票金额支付,房票金额不足的由房票持有人自行解决

(四)前款规定的首付款到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保障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为其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博爱县新建焦作至平顶山铁路项目工作专班负责足额筹措房票资金,按照实际兑付需求及时拨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保资金按规定时限要求兑付到位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到期前三个月房票持有人予以书面或短信告知提醒。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视同房票持有人自行放弃产权调换房票安置权益,需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协议,标准按照货币化安置政策执行,补偿金额应扣除原被征收人已取得的各项补偿奖励若使用后的房票余额未超过房票总金额的15%,余额直接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给房票持有人;若使用后的房票余额超过房票总金额的15%15%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退还给房票持有人,超过15%的部分按2600/㎡价格折算为房屋拆迁面积,该部分面积再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折算成补偿款退还给房票持有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与被征收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等行为的, 由主管部门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